融資租賃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一、融資租賃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發生違約,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並不自動解除,解除合同應由受害方作出選擇,但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允許解除租賃合同。
1、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協商同意解除,但不能損害供貨人的利益。
2、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生解散、撤銷、破產等情況。
3、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之一嚴重違反合同約定,致合同實際已無法履行。
4、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
5、出現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允許解除的情形。
在融資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致出租人受到損害,出現這種情況時,出租人一般不採取解除合同的手段,而是在客觀上有可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繼續履行合同。
二、融資租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承租人、回購人等對融資租賃的法律關係存在認識誤區
租賃物的質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實踐中常見的承租人抗辯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將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相混淆,或誤認為是借貸關係或買賣關係,還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識,忽視對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而直接簽收受領租賃物。回購人出於銷售利益驅動,為承租人違約兜底,承擔回購責任,卻對回購法律風險的預判和控制不足,最終選擇拒絕承擔回購責任的現象並不少見。承租人、回購人對融資租賃法律關係存在性質上的認識誤區,是導致履約瑕疵或爭議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
在締約過程中,出租人沒有建立完善縝密的資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個別業務人員出於銷售業績驅動,重項目數量輕資質審查,承租人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加大了出現壞賬等融資風險的概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疏於對租賃物交付行為的監督,甚至出現承租人與出賣人串通,虛構租賃物及虛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資金的行為。在租賃物使用過程中,出租人忽視融資後跟蹤服務,承租人的經營惡化趨勢未能及時察覺和採取措施,租賃物風險問題尤為突出,租賃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轉讓租賃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合同約定不明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並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對一些業務術語和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未作清晰明確的約定。例如,合同約定承租人須在合同簽訂時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證金,但對該款項的性質、用途並未作出明確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對租賃物殘值使用何種評估方法和估算方式無明確約定,而出租人與承租人往往在該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和爭議;再如,合同通常會約定出租人將向出賣人的索賠權讓渡於承租人,其僅負協助索賠義務,但合同中對出租人如何履行協助索賠義務並無明確約定。
(四)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
出租人為保障自身融資融物安全,創新業務舉措,例如要求租賃物的製造商或經銷商在承租人違約時回購租賃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託經銷商轉付租金等,卻因回購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經銷商不及時向出租人轉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況,導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風險被人為地擴大,為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
融資租賃合同在簽訂成,必須要符合特定的情形才能夠進行解除,如果對方違約而不能夠自動解除的,必須是任何一方的嚴重違而導致了合同已經,這個時候就可以進行解除了,再有就是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情形下,也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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