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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

1、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融資租賃民法典律關係複雜,租賃期限較長,標的物數額較高,各國的法律均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第2款就明文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取得權利是以償付代價為前提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出租人享有的權利就是承租人負有的義務。反之亦如此。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通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對方當事人一定的利益,對方當事人在取得該利益時都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

3、融資租賃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主體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對於出租人主體資格的取得,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我國有關融資租賃的立法,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融資賃合同的出租人為專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時,能夠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必須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資質,否則不得進行融資租賃業務。

4、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性質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資回收來源於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內所繳納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賃成本不可能在一個承租人那全部清償,因此,租金在性質上具有非全額清償性。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與此不同,它是一種完全清償性的租金,出租人通過在這次融資租賃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並賺取利潤。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融資租賃相對來説更類似於中長期貸款。這是由融資租賃的融資性質和交易方式所決定的。

一般説來,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構成包括以下四項要素:設備購置成本、融資成本、手續費及利潤。此外,如果承租人為設備投保,險費應計人租金。我國《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標籤:租賃 合同 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