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所有權歸誰?
一、融資租賃合同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所有權歸誰?
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物的風險由所有權人承擔,此係買賣合同及普通租賃合同的一般原則。但就融資租賃交易而言,兼具融資與融物雙重屬性,既包括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兩個合同,又有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當事人,由此導致融資租賃交易中的租賃物的風險負擔問題爭議較多。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義務
相對於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有: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助義務;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為義務。
4、取回權。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當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取回;當租賃期間屆滿時,可以取回;當承租人重大違約出租人解除合同時,當然也可以取回。
5、租賃物不符合租賃合同目的時的責任。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6、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這是關於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即出租人擔保標的物不被第三人(出賣人等)所追奪,不被第三人所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張知識產權)。
7、對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責。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承租人的義務
1.根據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並擔負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依約定支付租金,並於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
綜上所述,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由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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