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有哪些形式,租賃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在實際進行租賃的過程中,法律意識比較強的當事人一般都會要求籤訂租賃合同,但由於不是很瞭解法律,在租賃合同的形式上面可能就拿捏不準了,也不知道應該簽訂什麼形式的租賃合同。那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租賃合同有哪些形式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租賃合同有哪些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區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就租賃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賃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無須採取書面形式;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無論採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存在爭議的,推定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於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佔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於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於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從上文的介紹中瞭解到,若屬於不定期合同的話,在可以不採用書面形式。但要是定期合同,並且約定的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那麼就必須簽署書面的租賃合同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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