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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反訴訴訟標的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反訴訴訟標的是什麼?

民事訴訟反訴訴訟標的是什麼?

民事訴訟反訴訴訟標的必須要就是法院已經受理的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反訴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反訴一般只存在於請求之訴中,不存在確認之訴和形成權之訴中。確認之訴是確認某一法律關係的性質或某一權利的存在狀態;形成權之訴是請求人通過法院行使法律賦予其的單方面的權利,不需要經過對方的許可和配合,這兩種訴訟的性質決定了其內容的單一,法院可以通過審查請求人有無該方面的權利直接作出認定,反訴並不能使法院審查的範圍增加,所以沒有存在的意義。

請求之訴的類型十分廣泛,幾乎囊括了所有的權利義務之爭。當事人雙方的關係並不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所能概括的,尤其在雙務合同中,雙方存在互負債務的情形,針對被告提出的反訴,不僅能夠全面看待當事人間的紛爭,也有利於對本訴作出正確的判決。

2.本訴與反訴法律上的牽連性表現在建立在同一法律關係之上,例如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反訴原告以前曾向其借款未還。本訴與反訴事實上的牽連性表現為雖不是同一種法律關係,但存在利害關係,反訴主張的權利可以吞併、抵銷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且反訴的內容與本訴是同一的或類似的,合併審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例如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因付貨不能的欠款,被告反訴原告已將該款項提走。

有的案件中,被告的請求與原告的請求雖從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牽連性,但其不能達到吞併、抵銷原告的訴訟請求的目的,就不能構成反訴。例如原告起訴被告破壞建築工地,造成財產損失,被告則以原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權、原告持有的施工許可證系違法為由提起反訴。被告對原告的侵權行為與被告是否違法建築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只要被告侵權事實存在,就可以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即使原告有違法建築行為,也不能認定被告侵權行為的合法性。

3.本訴與反訴的標的必須是同一性質。既然反訴與本訴意在為某種程度的抵銷,其標的必定是同一種類物,否則就無法一併判決。

4.反訴必須有證據支持。沒有證據支持的反訴充其量只是反駁,除了對法官審理案件時的主觀心證形成一定影響外,並不能使案件審理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的範圍有所增加,最終也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對於那些沒有提起反訴、卻有反訴實質內容的反駁,如果其反駁內容超出了原告訴訟請求的審查範圍,法院可以不予審理。

二、民事訴訟法反訴的期間期限是多久?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從理論上説,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於同位法,對於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從法條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2條規定“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之後,若是案件的被告,能提交證明原告也侵犯了自己權益的證據,此時可以提的出反訴的請求。通常情形下,民事案件即使是反訴,訴訟標的一般是經濟賠償金。若提出的訴訟請求,與已經被受理了的民事糾紛案件沒有關係,此時就不能稱為是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