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合同解除簡單的來説就是在合同成立並且生效了以後,因為一方或者雙方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關係消滅的一種行為。那麼關於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的相關內容。
一、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當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解除租賃協議的條件,也可以經過協商後決定解除房屋租賃協議。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那麼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一)承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説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在上文中,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主要分為了承租人解除和出租人解除的情況。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合同解除的其他問題,您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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