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房租到期需要續租嗎?
一、疫情期間房租到期需要續租嗎?
可以續租,但需要協商進行認定並簽訂租賃合同協議。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無法協商的,蒐集證據去法院起訴維權。 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合同一經訂立,雙方就應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則會構成違約,應當按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房屋租賃是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範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二、疫情期間住房租賃履約糾紛的主要問題
疫情期間,各地多采取不同程度的社區、交通管控,以及相關人員隔離或居家觀察等措施,以致部分承租人無法正常居住租賃房屋、租期屆滿物業交割和搬家不便、租賃中介企業經營困難等問題,可能引發履約糾紛。主要表現:
1、租賃中介企業未經出租人同意延付或拒付租金。
2、續租環節租賃中介企業單方面上漲租金。
3、退租環節暫時無法辦理物業交割手續或搬家騰房。
4、保潔、維修等服務糾紛。
5、因履約糾紛,租賃當事人採取驅離租户、聚集鬧事等不當方式非理性維權的風險。
疫情期間房租到期的,是可以重新簽訂合同並進行續租處理的,但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基於實際的租賃合同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是可以提交到法院進行起訴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違約的情況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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