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房租還要給嗎
一、在疫情期間房租還要給嗎?
疫情期間房租的支付問題沒有明確規定。部分疫情顯著高危地區受政策管制,小區被封鎖導致租客將無法返回,根據前述的不可抗力制度,若現實中確因疫情致使無法實現房屋租賃目的的,租客可以請求房東予以房租減免。但目前沒有相關政策明確給予指導。
在法律層面,承租人是否有權要求減免受疫情影響期間的應付租金,並不能一概而論。
雖然疫情及相關防治措施本身具備不可抗力的特徵,但在具體案件中將產生何種法律後果,還需要進一步分析合同履行障礙與疫情之間的因果關係。
如果因疫情或相關防治措施導致雙方房屋租賃合同暫時無法履行,或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履行將產生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的結果時,可以通過調整租金等合同條款的方式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體標準根據公平原則由雙方商定或由法院裁定。
二、因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的影響,導致國際貿易合同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該如何處理?
1、如合同中有關於不可抗力條款等約定,則按合同約定執行。
2、如合同沒有有關於不可抗力條款等約定,則根據合同應適用的具體法律來確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規則進行協商、抗辯。
無論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確約定,都應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以便於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可向中國貿促會申請開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並及時收集相關證據。
三、租賃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暫時無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長租期、減免相應期間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雖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因系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為此發生糾紛,希望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根據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應予以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如果國家有明確的法律制度規定在疫情期間房東必須要免房租的話,那麼房東不免房租的涉嫌違反國家的政策,關鍵是現在對這個問題各地都沒有任何明確的文件。所以想讓房東免房租的,自己得想辦法跟房東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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