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疫情期間免租嗎?
一、房屋在疫情期間免租嗎?
可以免租處理,因為疫情導致的諸如封城、政府頒佈的延遲開工的政令是可以構成不可抗力的,而疫情本身,從冰冷的法律條文來看,是不能構成不可抗力的,畢竟哪怕在封城的武漢,外地租客想要回武漢繼續使用租賃的房屋,在個體上也是能夠做到的。但法律畢竟不能僅依據冰冷的法條,從法律原則角度觀察併合實際疫情,主張疫情並非不可抗力的理由在於,在全國範圍內租户可以冒着個人風險而返回租住房屋,而這是適用於全國任何地區的,而如果全國租户均據此通過返回租住地“強行”使用房屋來行使租住權利,那麼疫情必然會進一步加重,即主張疫情並非不可抗力,其內在邏輯是為了房東的利益,而無限增大承租方與社會的共同風險,犧牲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這是明顯違背法律原則的。
二、個人承租用於日常居住的房屋,不能因此要求房東減免房租或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對價在於享有對租賃房屋的使用權、居住權等權益。疫情發生後,對於短期的遲延復工、延長春節假期,也不會造成大部分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房屋的情況,在個案上無法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因此,作為個人承租人用於日常居住的房屋,法律上講不能因此強制要求房東減免房租。不過,承租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與房東協商,看房東是否同意減免或延長交租時間。但是,目前湖北省各市還沒有解除封城措施,部分人員可能被困甚至感染肺炎,該種情形要區別對待。對於圍困在湖北省的個人承租人,如果因政府措施導致長期無法返還或因感染未能康復,導致長期無法居住、使用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免或根據情況解除租賃合同。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疫情原因導致無法支付租金的行為已經屬於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的不可抗因素,是可以合法的申請免除租金的,但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基於實際情況來認定,如果不符合不可抗因素的範圍,則不可以免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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