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有沒有補償金
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有沒有補償金
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在單位提出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時,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現實生活中,勞動糾紛往往比較複雜。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1、補償數額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月工資
(1)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分段計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存續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前提下,用人單位還是需要對該員工進行補償的。主要在於勞動法的有關條例明確規定,對於離職的員工,只要是非主動離職的,不包括勞動合同到期的,那麼用人單位都是需要對員工進行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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