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免房租通知是法定的嗎?
疫情期間免房租通知不是法定的,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是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依據當地具體情況出台的地方政策,鼓勵出租人減免經營者的租金。而這樣的政策針對的多是企業,若是個人想要減免租金,可以從租房合同入手,根據合同規定,看是否滿足合同中規定可減免租金的條件,可以的話,也是可以主張減免租金的。
疫情期間,部分地區處於管制狀態,無法明確具體何時能夠復工,此時建議作為承租方的企業可以向出租方發出相關通知,嘗試主張先“中止”合同履行,對於租金減免等問題,可以後續再行協商或者依據新出台的相關規定提出相應主張。
由於疫情的發展趨勢尚難預判,不排除有承租商户受疫情影響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關於此次疫情及相關防治措施是否能夠在某些個案的處理中成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正當理由,還需根據情勢變化、承租商户受影響的具體程度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斷。
若因疫情影響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確實已無法實現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免除違約責任承擔;合同解除後的房租結算可參照上條處理,但對於承租人的其他損失,比如受疫情影響期間的經營損失、租賃期間未用盡的裝修損失等,出租人一般無需分擔。
另外,需要提醒承租方注意的是,如果出現確實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的特殊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對方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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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行政協議無效屬不屬於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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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約人不作承諾合同可以不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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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經營範圍的合同是否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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