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嗎?
有權解除,在以下情況可以直接解除:
1〕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6〕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 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2、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據此,只要一方有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違約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會引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並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隻能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租賃合同的情況下,應當對相關情況協商一致,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 則另一方都是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涉及到造成當事人損失的,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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