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合同有效嗎?
出租人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合同將會喪失法律效力,在以下情況下,房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法律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證明房屋產權的證據;
2、租賃許可證及租賃登記證明;
3、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4、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出租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時房屋狀況的證據;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定金(或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發票或收據等。
(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需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當代社會租房者在租賃時間沒有屆滿的時候,想要將房屋轉租,需要經過房東同意,然後與次承租人簽訂具體的轉租合同,但是這是依據前面的合同成立的前提下,不然原來的出租人將房屋收回的話,自承租人自然是無法再其中繼續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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