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租賃合同到期後轉租人需要和出租人解除合同嗎?
不需要,只要雙方都沒有解約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是出租方出現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就可以單方面的解除合同關係: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1、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負有哪些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必須符合約定的適用狀態,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如果租賃物有瑕疵而妨礙使用,出租人有義務在修理完善之後交付使用,或另換同類租賃物交付使用。
如果租賃物附有從物,例如,機器的配件、檢修工具等,從物也一併交付承租人。如果租賃物的技術性較強,出租人還應交付有關裝配圖紙、使用説明書和操作規程等技術指導資料。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那麼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所謂維修,是指租賃物不合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時,對租賃物進行修理,以使其達到約定的正常使用收益狀態。出租人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必須符合租賃物是在出租期間發生的故障、不是因承租人的過錯所引起的等條件。
當租賃物出現故障時,承租人應及時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應盡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出現違約行為的,另一方都可以要求違約一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一般是雙方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明確約定的,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就按照三個月的租金進行計算,但是如果是造成實際損失的,就應當按照實際損失為限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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