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被出租人解除承租人轉租合同是否還有效?
轉租合同有效
租賃合同解除,造成轉租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二房東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2、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據此,只要一方有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違約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會引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並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隻能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
值的注意的是在一當事人行使通知權時,被通知一方當事人如有導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決,否則該合同已經解除。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獨立法律關係中的侵權行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認定合同不解除,為了防止因恢復原狀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生效裁決作出前,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 出租人是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但是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辦理,但如果在承租人通知了出租人之後而進行做出的轉租行為,那麼這樣三方的合法效力都會受到合法的保護,所以,案件的處理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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