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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出租人不是所有權人解除合同可以嗎?

發現出租人不是所有權人解除合同可以嗎?

一、發現出租人不是所有權人解除合同可以嗎?

當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對租賃房屋沒有所有權為由,要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出租人是出租物件的合法所有者,擁有待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將物品租給他人使用,收取租金報酬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承租人可直稱為“租賃人”,比如有一物業主對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範圍,如攤位、店面、商業場所或居住所進行對外出租,那和該物業所有者進行協議簽約,租賃該場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二、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簽約主體不合格。當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主體構成要件,即主體不適格時,則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如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自然人,或法人超出其權利範圍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2)內容不合法。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等情形。

(3)客體不合格。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應當是法律、法規允許出租的房屋,根據相關規定,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允許出租: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權屬有爭議的;屬於違法建築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出租房屋為名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

需要明確的是,出租人在法律上是並不一定就是所有權人,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很多情況下如轉租的,出租人就不是產權人,但是隻要對產權物有處分權,就可以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協議,並就相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後執行,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