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1、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約定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一方面沒有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面違背了《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因此,不能作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據,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後果,根據此規定,
租期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隨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實踐中,出租人為了防範風險,一般都會約定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律界提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一定要具體且符合《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要特別注意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
合同的解除一般是因為其中的一方涉嫌違法行為,所以自己的事情解決才會有着重要的意義,但是需要自己注意的就是自己的行為是否得當,如果一位尋求自己的權益保障,而喪失原則,可能會觸犯法律,所以自己需要經過仔細的考慮才可以有效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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