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有無權利解除次承租人的合同?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系租賃合同關係,出租人可以基於合同關係上的請求權向承租人主張權利,此關係不因轉租的成立受有影響。因此,在原租賃合同解除後,出租人可基於合同關係上的請求權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返還租賃物等。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律明確了次承租人對出租人負有騰退房屋的義務,即出租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將承租人對次承租人請求交付租賃物的權利轉移於出租人,租賃合同解除或終止後,次承租人對出租人負有租賃物的返還義務。
二、房屋轉租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按照我國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並沒有明令禁止承租人轉租房子的行為,但實際中,並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轉租。對於未經出租人同意就將租房拿去轉租,就有人擔心這種轉租合同會不會被否定效力,會不會被認定為不屬於能夠轉租的範圍。要是一旦認定為無效的行為,那麼承租人可能就會失去這個租房,並且有可能會拿不回租金。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出租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主張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私房轉租的前提是必須經原出租人同意,其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可以轉租房屋,如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確這一點,承租人必須在轉租房屋前以書面形式徵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與出租人協商簽訂一份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的補充合同。否則,屬於承租人違約,不僅轉租關係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據此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可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為是無效的,這樣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提出解除同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另外,次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有其它違反規定的行為,出租人也能解除合同。由於是次承租人的過失,由此造成損失需要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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