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問題鑑定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購買房子可以説是人身第一件大事,因為房子的價格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在不斷的增長,很多人都在抱怨,房子每天都在漲價,但是人們的工資卻沒有增長,所以這裏面就形成了一個差距,導致人們買房變得更加的艱難。那麼關於房屋質量問題鑑定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 房屋質量問題鑑定
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可以找建設部門的質檢站,房屋交付使用後一年可以找正規資質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1、房屋質量鑑定要找當地的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建設局監理公司或城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
2、房屋質量、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在建築材料、設備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規程上達不到法定質量標準,是目前最常見也最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糾紛問題未達鑑定程度由物管鑑定。
3、房屋買受人購買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通過修復等亦無法保證房屋買受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房地產商可請專業機構驗房鑑定。
綜上所述房屋出現質量問題,要看是否屬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實踐中情況是非常複雜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根據檢測結論進行確認。
房屋質量由當地的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然政府是不承認的。購房者你應該持房屋用地手續(土地使用權證)、建設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施工證、施工圖紙)、消防手續等找房屋質檢部門申請驗收。
二、 房屋質量鑑定不合格辦法如下:
1、針對不同的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應該採取正確的維權方式。可以將房屋的質量問題分為三種: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從技術角度看,所謂“主體結構”是指房屋的主要構件相互連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構成體。其必須具備符合技術要求的強度、韌性和穩定性,以確保承受建築物本身的各種載荷。如:地基、承重牆等,這些部位出現結構性迸裂、傾斜、坍塌等問題,應當視為主體結構存在問題。
2、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這是指由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電等。
3、其他質量問題。如房屋滲水、地面空鼓、牆皮脱落等。
對上述三種不同的質量問題,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分別賦予購房人和開發商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房屋質量問題鑑定的規定是怎麼樣的?房屋的質量鑑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房子交付之前,可以找建設部門的質檢站進行房屋的質量鑑定,交付房子一年之後,也可以自己找相關的機構進行鑑定,因為質量問題涉及到人們的生命健康,所以一定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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