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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問題糾紛起訴書的規定是什麼?

一、產品質量問題糾紛起訴書的規定是什麼?

產品質量問題糾紛起訴書的規定是什麼?

產品質量問題糾紛起訴書的規定是需要在法院開庭之前將相關的起訴書都書寫好,然後提交給法院,並且關於產品質量所引發的一些具體的糾紛,在起訴狀當中肯定是需要要求對方來進行一個賠償的,具體賠償金額和理由都需要寫清楚。《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解決產品質量民事爭議的最後途徑。向人民法院起訴是整個訴訟活動中的一個階段,整個訴訟活動由起訴、審判、執行三個基本階段構成。根據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的不同性質,訴訟可以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種類型。因產品質量引起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因此採用的訴訟類型是民事訴訟。

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保護必須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1)起訴和受理。提起訴訟的人稱為原告,原告起訴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原告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二是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其權益的人或組織。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依法進行審理,對符合條件的,決定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審判。對決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之前都要做好準備工作,包括髮送起訴書副本和答辯狀副本,審閲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更換或追加當事人等。準備工作做好的,即通知開庭。開庭審理中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一是準備開庭。二是法庭調查。三是法庭辯論。四是法庭調解。五是合議庭評議。六是宣判。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所做的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3)執行。就某一個具體案件講,執行不一定是必經程序,如果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自覺履行了判決的內容,就沒有必要再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了。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產品的質量在法律當中所進行的規定非常的細緻,比如,具體的產品完成之後都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標準,才能夠流入到市場當中來,進行一個售賣,如果説存在這一些質量方面的問題的話,可能會引發糾紛。

標籤:糾紛 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