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貸款辦不下來是否可以退房
公民在購買房子的時候,要是資金不足的話,可以在自己支付了首付款之後,剩餘的房款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這樣就可以購買到房子了。那實踐中要是買房子貸款辦不下來的話,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買房子貸款辦不下來是否可以退房
購房人一般選擇按揭貸款的付款方式,按揭貸款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所謂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貸保證人在按揭人還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權。但是若因辦不下擔保貸款購房人付全款發生困難,當事人可以選擇退房。這裏辦不下擔保貸款的原因可能是賣方或賣方的資質不夠,銀行不同意放貸或者國家政策發生變化不符合貸款條件等等。
二、買了房子後如何退房
退房是廣大購房者的權利,當然允許行使,但這種權利是有法律限定而不是絕對的,不能任意行使。現在有的發展商搞“無理由退房”,這種提法作為促銷口號無可厚非,但從法律角度看肯定是不合法的。
因為退房實際上是合同被認定無效、被撤消、被解除等情形的結果,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上述情形都是有嚴格的法律條件限制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項致使合同無效的條件,第九十四條規定了五種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或者符合購房者與發展商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條件時,購房者才能退房,否則就不行。
比如説,發展商違約可以退房,房屋質量有問題也可以退房。但如果購房者僅僅因為不喜歡該房屋户型就要求退房,則一般是不允許的。前面説的所謂“無理由退房”更沒有法律依據,並且會造成廣大購房者的誤解而不利於房市健康發展。
需要説明的是,《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例如,合同中約定,發展商逾期三個月未交房,購房者有權在30日內提出退房。結果發展商逾期四個月還沒有交房,而購房者也沒有提出退房要求,那麼此後購房者就再也不能以逾期為由要求退房。
由於很多時候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都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了首付款之後進行的,因此此時如果買房子貸款辦不下來的話,那可能開發商就不會退還首付款和購房定金的,同時還有可能要求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鑑於這種情況,建議購房者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與開發商書面約定,要是貸款辦不下來的處理方式,以免自身利益受到更多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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