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首付交了貸款下不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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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民買房都是通過按揭貸款的方式進行的,而此時就需要購房者自己承擔首付款,而往往是在給首付的時候雙方之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之後再由購房者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那如果買房子首付交了貸款下不來怎麼辦?這樣的情況也是有可能出現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買房子首付交了貸款下不來怎麼辦
交了首付後,要是貸款沒辦下來的解決辦法如下:
1、支付了首付,簽訂了貸款合同,如果是貸款額度不足,一般則要現金補足的;
2、如果是貸款已經通過了審批,房款只是暫時放不下來,那麼即使房主再着急,也只有耐心等待放款,不能“一房二賣”,將房子再賣給他人。
3、如果貸款沒有通過銀行審批,可以通過向親朋好友借款或者抵押貸款等方式籌齊房款付給房主。但如果無力湊齊房款,就只能解除《購房合同》了。
4、在這種情況下具體的違約情況要看自己與房主簽訂的《購房合同》的有關約定。通常來説,假如銀行貸款不是由於買方個人原因而無法辦理,買房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此時,自己可以和房主協商解除合同,由房主返還自己已付的首付款。
5、如果房主認為自己有違約責任,要求支付違約金,必須以《購房合同》的相關約定為依據,否則自己將有權拒絕支付違約金。
二、貸款不批是誰違約,能退房嗎?
在實踐中,因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未批准按揭,而導致的違約責任應由誰來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未能辦理按揭時,應分清不能辦理按揭手續的原因,如因購房者的原因而導致不能買房應由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如因開發商的原因而導致不能賣房應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如雙方均無過錯的,因不可歸責的事由而導致的可以解除該買賣合同。此時,買賣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對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約定。如雙方無法達成新的協議,造成購房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均可解除購房合同。
畢竟很多時候辦理按揭貸款都是在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但往往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貸款辦不下來的處理,而此時開發商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在購房者無法辦理到貸款的情況下,自然會要求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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