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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抵押房產不能辦產權證怎麼辦

購買抵押房產不能辦產權證怎麼辦
如果貸款抵押合同先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並辦理了抵押登記的,依據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開發商未告知購房者的,出售轉讓行為無效;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依據上述規定進行索賠。在必要的情況下,購房者可向法院起訴,追究開發商的相關責任,還可要求開發商支付未按時辦理備案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
開發商未告知購房者的,出售轉讓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