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的徵收標準是什麼?
徵收房產税是國家税收的一項內容。那麼,徵收房產税有哪些標準?怎麼計算?徵收房產税的期限是多久?有哪些人需要繳納房產税?
一、徵收標準
房產税徵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徵的,其計税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餘值;
(2)從租計徵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從價計徵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税税率採用比例税率。按照房產餘值計徵的,年税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年税率為12%。
房產税應納税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税依據的
應納税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的
應納税額=房產租金收入×税率(12%)[2]
二、徵收期限
房產税徵收期限可結合房屋情況諮詢當地房管部門或税務部門。
房產税徵收時間是多少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 房產税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所以,各城市的徵税時間並不一致。[2]
三、徵收對象
房產税的徵税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牆、暖房、水塔、煙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於房產。
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税;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税。
負有繳納房產税義務的單位與個人。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因此,上述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房產税的納税人。
1. 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税;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税;
2. 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税;
3.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税;
4. 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税;
5. 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税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税單位及納税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税;
6. 產權屬於集體所有制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所擁有的房產不徵收房產税。
本站小編提示您,依法納税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在房產領域也不例外,希望您在實踐中能夠按時足額的繳納相關房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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