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違約有哪些情形?
(一)逾期交付房屋
逾期交房是指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未交付房屋,這是目前存在的最普遍問題。很多購房者雖然明知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並且沒有任何免責事由,但因為可以要求的違約金很少或因為違約時間不是很長就沒有主張,這實際是對開發商違約行為的一種縱容。
(二)開發商一房二賣
開發商一房二賣是指開發商先後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給購房者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的違約行為。在一房二賣中可能出現兩種情形:
1、兩個買受人中,有一個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兩個買受人都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三)開發商交付的房屋質量存在問題
開發商建築的房屋質量問題可以分為一般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脱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嚴重質量問題包括竣工驗收不合格。常見的房屋質量問題有如下幾種:
1、樓梯不穩定。
2、裂縫。
3、滲漏。
4、樓體空,牆皮脱落。
5、隔音、隔熱效果差。
6、門窗密閉性差,變形。
7、水、電、暖氣的設計位置不合理。
8、公用設施設計不合理,質量不過關。
(四)開發商交付的精裝房存在質量問題或與樣板間不同
購房者購買精裝修房,通常價格要比清水房多付房款,但在房屋交付後卻發現交付的精裝房與開發商展示的樣板房有很大的差距。一般購房者因缺乏專業知識,無法判斷其潛在的質量缺陷,比如設計缺陷、材料缺陷、施工缺陷等。
(五)開發商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户
開發商往往藉口辦理產權登記的資料不齊,房管部門不給辦理初始登記,才造成業主辦理不了產權證,但開發商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來推卸責任。
(六)變更規劃設計
具體來説開發商變更小區規劃設計的行為有:
1、開發商不按批准用途開發房地產。
2、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改變原來規劃的樓層高度和房屋用途,破壞規劃設計要求,致使原業主生活方便、或採光、通風、寧靜的環境、空氣質量等受到破壞。
3、擅自改變承諾的容積率、綠化率等,導致小區容積率增大、綠化率縮小、小區公建減少。
4、開發商違反規劃設計變更告知義務。
(七)逾期辦理產權證
(八)開發商新型隱性違約
1、物業硬件環境承諾僅作為廣告噱頭而未納入預售合同條款內容;
2、物業軟件配套服務標準欠缺可操作性而淪為空頭支票;
3、概念化物業環境設施標準試圖偷工減料矇混過關。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瞭解到其實在購房的時候,開發商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是比較多的,而這是購房者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若是開發商的違約行為比較嚴重,導致購房目的並不能實現的話,那麼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退還之前已經支付的購房定金。除此之外,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造成購房者損失的,也可以要求其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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