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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返還定金的情形有哪些

公租房1.75W

從行業交易習慣來看,一般在購買房產的時候,開發商往往會先要求購房者簽訂認購書,然後支付一定的購房定金,之後再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房款。但對於這個購房定金來講,在一些情況下開發商也是需要返還的,那麼到底開發商返還定金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開發商返還定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開發商返還定金的情形有哪些

在目前房地產市場的交易上,若是購房者和開發商都有了成交的意向,開發商則一般要求購房者先付定金,少則千元,多則上萬元。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購房者可以向開發商拿回定金:

1、在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開發商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2、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3、在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時,購房者可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要求開發商退還所支付定金。

二、返還房款並按同期利率償還利息

購房者與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的,開發商應當返還房款並按同期利率償還利息,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而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實際上該交易房屋已經抵押給第三方,但是出賣人並沒有將此情況告知買受人,因此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實現,即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的,甚至不能使用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2、一房兩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由於只能有一方買受人進行房屋產權登記,因此必然有一方是無法取得產權的,此時因此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是第三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簽訂購房合同的,房屋產權只能屬於另一方買受人。

3、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前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否則不得預售商品房。因此,如果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了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

5、遲延交付房屋超過法定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遲延辦理房產證超過法定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7、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8、規劃、設計變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可以要求退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現實中開發商違約的情形很多,給購房者帶來的損失也相對嚴重,畢竟最後無法取得房產。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求退房的同時也是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的。當然,除了這樣的情況外,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或者雙方約定的情形,也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