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有沒有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不知道小夥伴們對安置房是否瞭解,安置房是在有拆遷行動的時候出現的,它其實算是對拆遷户的一種補償,用自己原有的土地換取了政府給提供的安置房,那麼不少小夥伴就會有疑問了,安置房和平時大家購買的房子是否是一樣的呢,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整理一下關於安置房的問題,整理一些關於安置房有沒有年限是如何規定的資料,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安置房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1、安置房初是沒有房產證的,但人可以到相關房管部門辦理安置房的房產證。
2、在辦理房產證後,即補繳了土地使用金後,安置房就變成了商品房。
3、此時過户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也就是説此時的安置房的產權與一般商品房的產權是一樣的。
4、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那麼取得房產證後,安置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購房者要想知道自己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可以用終止日期扣除已使用的日期,所得日期就是購房者自己的使用年限。
二、安置房使用年限到期該怎麼辦
1、安置房土地證年限到期,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2、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但應依法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否則,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法辦理註銷登記。
3、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4、對於違反《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的規定,國家可以強制收回土地使用權,如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部門責令交還土地。
以上就是關於安置房有沒有年限是如何規定的這個問題的資料,對於安置房的年限國家是有專門的規定的,他與普通購買的房產還是有所差別的,在房產證這個問題上也是存在差異的,但是總體來説,國家對於安置房的規定還是很照顧拆遷户的,對於年限的規定也是比較合理的,不過如果大家有關於安置房的專業問題還是應該諮詢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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