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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過户前可否撤銷贈與

房屋贈與過户前可否撤銷贈與
由於贈與屬於無償合同,立法上賦予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在贈與的財產未交付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對於房屋贈與而言,就是在過户登記至受贈人名下前,贈與人有權撤銷房屋贈與。但對於某些贈與情形,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這些情形包括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發生某些情形時,即使所贈與的房屋已經過户登記,即使贈與合同經公證,贈與人仍可撤銷贈與取回房屋,這些情形有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這些情形下的撤銷權是有期限限制的,過期作廢,贈與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些撤銷情形事實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