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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是否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物

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後,當事人也要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具體的是:
1、返還財產。適用於已經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該合同交付了財產的當事人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所交付的財產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費用;
2、折價補償。是指當事人對應當返還而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財產,予以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是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是否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