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合同糾紛1.12W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2條的規定,贈與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此處的扶養義務不論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受贈人都必須履行,其不履行即構成贈與的撤銷事由。如果受贈人無扶養能力,那麼其不履行扶養義務不構成贈與撤銷的事由。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另外,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也享有贈與撤銷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3條規定: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2條的規定,贈與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此處的扶養義務不論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受贈人都必須履行,其不履行即構成贈與的撤銷事由。如果受贈人無扶養能力,那麼其不履行扶養義務不構成贈與撤銷的事由。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另外,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也享有贈與撤銷權。(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3條規定: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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