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二手房賣方反悔情形有哪些
實踐中,有的二手房的賣方在雙方達成合意後,由於二手房價格的上漲而反悔。現實中,這樣的情況是比較多的。那麼,具體包括哪些情形呢?遇到這樣的情況買方又該怎麼辦?本站小編為你介紹。
一、二手房買賣中賣方反悔情況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已成為房產市場上一種最火爆的交易類型,但是交易過程中常會出現買賣雙方反悔的情況,下面將主要列舉賣方反悔的情況:
第一種,賣方以出售房屋時未與其他共有人協商一致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第二種,賣方以房屋沒有取得權屬證書為由,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第三種,因房價上漲,賣方反悔毀約。
第四種,公司沒有及時向賣方轉繳定金或者由中介公司暫保管定金約定不明,導致賣方要求確定合同無效。
一旦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賣方以上述理由反悔,主張合同無效,買該如何應對,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具體對策如下。
二、二手房買賣中賣方反悔怎麼辦
(一)針對第一種情況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可見,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即買方受讓房屋時出於善意,並支付了合理對價並進行了登記,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出發,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允許買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二)針對第二種情況
賣方在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雖不能享有,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我國《民法典》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賣方將期房再予轉讓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具體還需從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在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條件,即告知買方簽訂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小產證,待賣方取得房地產權證後及時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2、買賣雙方先簽署購買房屋的意向協議書,約定待賣方房地產權證辦理完畢後,雙方再簽署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及辦理過户手續。
(三)針對第三種情況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不願意再履行買賣合同,屬於違約行為,買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行使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並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權,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
(四)針對第四種情況
由於定金合同必須繳付定金方才生效,而現在二手房交易時,買方往往是把定金繳付給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轉繳給賣方;賣方則將房屋產權證原件交中介公司保管。因此,為了確保定金合同生效,買方應當在定金合同裏面約定,中介公司轉繳定金的義務或者約定定金由中介公司保管視同繳付賣方。同時,必須委託正規的中介公司進行居間買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和成功。
二手房買賣中賣方反悔的情況具體包括了上述幾種,小編也針對不同的情況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解決方式,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遇到了有關二手房買賣的糾紛,而自己有不清楚該如何解決的話,可以來電向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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