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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物業合同糾紛找誰解決

一、當前物業合同糾紛找誰解決

當前物業合同糾紛找誰解決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

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投訴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4、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業主通過以上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二、物業糾紛產生的原因

1、法律規定不健全,存在漏洞。物業管理行業在我國起步較慢,但是發展速度較快,但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涉後性,許多問題的處理無法可依,致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糾紛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這是導致當前物業糾紛不斷增多的根本原因。

2、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引發糾紛。部分物業服務糾紛是由於房屋開發企業所建的房屋的牆體、屋面存在漏水致業主傢俱受損、裝璜受損。大部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其與房屋開發企業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的同時簽訂的,所以業主認為物業公司與房屋開發企業是一家,應由房屋開發企業承擔的房屋質量問題,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加之部分房屋開發企業當初為銷售房屋故意作虛假宣傳,誇大物業管理的服務範圍,特別是外地開發商,房屋銷售完就走路,結果業主入住後,發現多方面配套不到位,或是原來的承諾沒兑現,為後來的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發生矛盾埋下隱患。

3、物業公司服務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服務存在瑕疵。物業管理公司人員大多數是非專業人員,部分是年齡較大,對相關的物業管理知識不夠了解,責任心不夠強,有在做一天算一天的想法,不能弄清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合同的關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應嚴格遵守雙方的物業合同的約定,如對小區衞生不能做到經常化打掃或打掃不及時;對小區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保人員流於形式;對小商小販進入小區管理不嚴;對小區綠化管理不到位;有時遇到涉及業主權益的糾紛不敢管,最終造成業主間發生矛盾。最終業主們以拖欠物業費來表達對物業管理的不滿。

4、業主委員會產生不規範,且不能真正發揮作用。有些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是怎麼產生的業主均不清楚,業主相應的知情權、選擇權不能得到實現,所以業主易對業主委員會的行為產生合理懷疑,對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一般是不予認可。部分小區業主委員會不能充分行使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履行合同的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時不能及時交涉,真正代表業主維護其合法權益。

5、部分業主惡意拖欠物業費。由於部分小區業主長期居住在老居民區,以前並沒有物業管理,未交納過物業費,現初入小區思想觀念未能得到更新。有些業主對物業管理要求過高,對家庭失竊,房屋質量,總歸於物業管理的範圍,特別是對物業管理的輕微的瑕疵就大作文章等,當出現這類情況時就拒付全部物業費。

6、部分業主買房後長期不居住或將房屋出租給他人。部分業主認為自己長期不居住在小區,就拒付物業費,或在房屋了租他人時,其以與承租人約定了物業費由承租人承擔,以引來對抗物業公司,不交納物業費。

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瞭解到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標籤:合同糾紛 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