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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筆借款是夫妻個人債務嗎?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往往就需要對夫妻債務作出定性。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那麼就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而要是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話,通常就由夫妻一方進行償還。那麼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屬於夫妻個人債務嗎?本站小編為您具體介紹。

該筆借款是夫妻個人債務嗎?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為:

一、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二、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綜上可知,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對外借款,通常情況下是認定為夫妻一方債務的,此時就需要用該方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但如果能夠證明該筆債務是用於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就可以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感謝你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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