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找誰解決?
一、勞動合同糾紛找誰解決?
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先向勞動監察部門解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糾紛證據:
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3、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二、常見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2、企業調解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勞動仲裁
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提交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則,都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協商確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這個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機構。各仲裁機構一般都提供各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這些仲裁員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保證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可是,仲裁機構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仲裁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訴訟那麼嚴格,很多環節可以被簡化。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那樣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於當事人糾紛的迅速解決。而程序的簡化和裁決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決爭議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並且各國有關的仲裁法和仲裁規則都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祕書人員的保密義務,所以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糾紛發生之後是需要及時的協商處理,如果處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只有證據齊全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用人單位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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