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他人房產做了抵押有效嗎?
一、代持他人房產做了抵押有效嗎(《擔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只有房屋所有人才能抵押房屋,房屋代持人沒有抵押房屋的權利,所以房屋代持人抵押房屋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事實上,房子被抵押在先其實還可以出賣,但出賣人需要盡到以下的義務:
1、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要先通知抵押權人,並且經抵押權人同意出賣抵押房。比如房子被抵押給銀行的,那麼出賣人要將房子給賣了的,即需要先通知銀行那邊,接着取得銀行的同意才能賣。如果未盡到通知義務,未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那麼將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另外,如果經通知獲得抵押權人同意出賣房子,抵押權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到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抵押權人不得再就該房屋行使抵押權。
2、出賣人要事先告知買受人房子已經做了抵押的事實,否則買受人後知後覺的話,將會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不過,一旦出賣人清償了抵押債務之後,那麼將不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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