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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產證做抵押有法律效力嗎

房產證1.15W

以房產證做抵押有法律效力嗎

許多人為了方便快捷,直接將自己的房產證抵押給朋友來借款。而出於信任或是面子,借款人也沒有與之簽訂正式的合同,那麼這種以房產證做抵押的形式有法律效力嗎?如果想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同時保證雙方不會因為糾紛“撕破臉”,以房產證作抵押應該怎麼辦呢?下文將一一介紹。

一、以房產證做抵押有法律效力嗎

借款的人為了取得別人的信任,能夠順利獲得他人的借款,往往會提出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並將房產證交給出借人。這樣從表面上看,似乎出借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收回借款應該沒有問題。

但實際上,以房產證作抵押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效力,出借人的借款同樣不能得到任何保障。我國法律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雙方必須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拿到他項權(抵押)證或者管理部門在房產證上蓋章確認,並註明擔保的數額、抵押的期限後該抵押始產生法律效力。

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時,出借人就可申請法院以抵押的房產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償還借款。如果雙方只是達成口頭一致,或者簽訂了書面的抵押合同,但並沒有辦理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是無效的,出借人並不能通過抵押的房產優先收回借款。在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出借人所持有的房產證也不能起到約束借款人償還借款的作用。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以房產證作抵押應該怎麼辦

根據我國《民法典》、《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房地產作為借款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説在我國不動產抵押是採用登記公示制度的,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無效,不產生法定的約束力,對抵押權人的權利也起不到任何的保障作用。打個比方説,如果你的朋友在以後的經營中出現嚴重虧損,或者再次需要大筆週轉資金或者由於其他各種原因出現信用危機時,他完全有可能向房產管理局申請房產證掛失,然後在通過登報掛失等相關手續後,重新補辦新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繼而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並辦理所有的交易過户手續。到了那時候,你手裏的房產證也就成了廢紙一張,所謂的房產證抵押將成為一句空話。

為使房產抵押真正落到實處,建議提供借款前先跟你朋友簽訂一份書面的《房產抵押借款合同》,對借款金額、是否支付利息或利率標準、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抵押物及抵押登記的辦理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並在後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這樣才能使你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從上文內容我們不難看出,如果想要達到以房產證作抵押有法律效力的目的,即使是再親近的朋友也需要簽訂《房產抵押借款合同》,同時雙方必須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如果您不知該如何書寫《房產抵押借款合同》或是對對方提供的合同存在疑問,可以諮詢本站專業房產律師,相信他們的專業技能一定能夠助您一臂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