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不合格的應如何處理
(一)對於未對居住使用造成嚴重影響,可先進行房屋的交接,然後再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並賠償損失,對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屬於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一般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購房者可請求其維修,因維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在合同履行中,由於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直接關係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復不可能或成本甚巨,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屬於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應先請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檢查,在取得房屋質量鑑定不合格的證書後,可要求開發商予以退房,對因此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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