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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加強郵電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

郵電部關於加強郵電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

郵電部關於加強郵電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

為了保證郵電通信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嚴格控制郵電非生產性建設項目,集中有限資金髮展通信,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的中發(1997)13號《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和國務院發佈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郵電部門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8-02-19

實施時間:1998-02-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郵電通信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嚴格控制郵電非生產性建設項目,集中有限資金髮展通信,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的中發(1997)13號《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和國務院發佈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郵電部門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生產性建設項目係指各郵電單位建設或參股建設的辦公樓、寫字樓、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度假村、療養院、娛樂設施以及以各種中心為名的此類項目等,不論其建設資金來源、性質如何(包括經營性、非經營性)和立項審批手續的歸屬,凡總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非通信生產性建設項目均納入本規定的範圍。

第三條 為保證對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的有效控制,各級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郵電部現行的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包括項目立項、設計、施工、質量管理、竣工驗收和結算等管理。

第二章 項目審批

第四條 在建設項目審批前,實行部和省(區、市)管局的兩級預審管理制度。各省(區、市)管局及直屬單位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項目均需報部預審同意後,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及各地市、縣郵電局的非生產性建設項目均需報所在省(區、市)管理審核同意後,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各地市郵電局無權審批這類項目。

各省(區、市)管局每季季末均需將本地區已審查同意的項目報部備案。

第五條 部直屬單位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統一報部審核批准。

第六條 非生產性項目的建設,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必須列入規劃和滾動計劃,必須有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方可立項。必須有批准的初步設計才能列入年度計劃,財務部門再依據計劃來撥付建設資金。非生產性建設項目實行“先審計、後建設”的原則,項目開工報告均須先經審計部門審計方可報批。

第七條 嚴禁以生產性項目名義,搞非生產性項目建設。嚴禁採取將非生產性工程項目“化整為零”,逃避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批。嚴禁與通信樞紐樓合建非生產性建設項目。嚴禁在通信樞紐樓內建歌舞廳等娛樂設施。

第八條 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下列資金不得用於非生產性建設項目:

(一)市話初裝費及移動電話入網費;

(二)郵電附加費;

(三)各類救濟資金;

(四)扶貧資金;

(五)教育經費;

(六)其它專項資金。

各級財務部門應嚴格把好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關,確保投資使用方向的正確。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九條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應按審核批准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加大投資概算。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税等資金;加強工程項目管理,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投產,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等。建設單位應按項目預審權限在設計會審及竣工驗收一個月內將設計文件、驗收資料抄送審查機關備案。

第十條 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的各級審核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核實有關申報材料,嚴格把好項目決策和審批關。各級主管部門應及時跟蹤非生產性建設項目投產使用情況,並對其經濟效益作出評價。

第十一條 各級計劃、財務、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管理,定期組織部、省兩級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建設項目的主管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同時給予經濟處罰,並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建設項目未列入部、省(區、市)管局計劃,或者開工報告尚未批准,擅自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建設資金來源不符合規定的;

(四)其它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的。

第十三條 對建設項目的主管單位的經濟處罰,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

(一)處以違紀金額10%以下的罰款;

(二)扣減各類補助資金;

(三)部分或全部沒收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對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處分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三)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

第十五條 對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者的經濟處罰,視其情況輕重分別給予相當於本人一至三個月基本工資及獎金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在本規定之前已開工尚未竣工驗收的非生產性建設項目,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有關手續。已批准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尚未開工建設的,要依照本規定重新審核。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郵電部計劃建設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