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工程質量驗收不符合要求時應當如何處理?

一、工程質量驗收不符合要求時應當如何處理

工程質量驗收不符合要求時應當如何處理?

為了保證人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人們所到之處的所有工程都是會按照相關的質量驗收標準進行檢測的,如果驗收不合格,也會按照相關的規定責令立即改善,採取補救措施,那麼工程質量驗收不符合要求時應當如何處理呢?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解答這個疑問吧。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在檢驗批驗收時,對於主控項目不能滿足驗收規範規定或一般項目超過偏差限值的樣本數量不符合驗收規定時,應及時進行處理。其中,對於嚴重的質量缺陷應重新施工;一般的質量缺陷可通過返修或更換予以解決,允許施工單位在採取相應的措施後重新驗收。如能夠符合相應的專業驗收規範要求。則應認為該檢批合格。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鑑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當個別檢驗批發現問題,難以確定能否驗收時,應請具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鑑定。當鑑定結果認為能夠達到設計要求時,該檢驗批可以通過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時,該檢驗批可予以驗收。如經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鑑定,仍可滿足相關設計規範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時,該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鑑定以後認為達不到規範的相應要求,即不能滿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儲備和使用功能時,則必須進行加固處理,使之能滿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這種方法不能作為降低質量要求、變相通過驗收的一種出路。

(5)經返修或加同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單位或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6)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當部分資料缺失時,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有關標準進行相應的實體檢測或抽樣試驗。檢驗報告可用於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看來,工程質量驗收不符合要求時應當如何處理,相關驗收部門已經給出了足夠的執行規範,最簡單的就是進行返工處理,返工處理如果仍然驗收不合格的,那麼也不能通過降低質量來勉強驗收,因為那也是對自己及其它相關人員的不負責,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損失是誰也承擔不來的,所以關鍵還是施工單位嚴格把控好施工環節才是真正安全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