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中介的審查義務有哪些
房屋交易過程中,其實很多時候都是有房產中介介入的,當然如果當事人可以自己尋找到好的房源,也可以協商達成一致的話,也並不是必須要通過中介來進行房屋交易的。而此時作為中介也有負有審查義務,那麼房屋交易中介的審查義務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房屋交易中介的審查義務有哪些
委託人委託中介機構購買或出售房屋,多數是因自身對相關法律、政策以及實際操作的不熟悉,而相信中介機構的專業性,以能夠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這種認識基於中介機構進行的專業審查,主要是對方當事人的身份及所買賣的房屋進行嚴格審查。一般認為,中介機構的審查義務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房屋產權狀況審查。包括房屋的所有權人問題,房屋使用年限問題,房屋是否具有央產房、經濟適用房等限制出售因素的情況,是否具有查封、抵押、居住權等權利負擔或者權利瑕疵等。
第二,房屋使用現狀審查包括房屋實際居住人、承租人情況,房屋裝修情況、水、電、物業服務費、供暖費交納情況等。
第三,當事人委託資格審查。在簽訂合同時,房屋產權人或者購買人委託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權限。
第四,購房者資格審查問題。在當前限制購房的調控政策背景下,只有滿足户籍、納税、已有房屋數量等一定條件的人羣才具備購房資格。購房人的資格問題成為房屋買賣合同能否實際履行的一個重要因素。
中介機構上述審查義務的缺失將會導致居間合同糾紛的產生,而審查義務對居間合同義務的履行、居間報酬的確定均會產生直接影響。
二、房屋中介交易應該注意什麼
(一)要選擇合法的、信譽度高的房屋中介機構,並認真仔細地查證其是否證件齊全及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二)不要輕信中介的信口雌黃,一定要實地考察房屋環境;
(三)如果雙方有約定定金的,注意不要書寫錯誤為“訂金”,兩者的法律意義是完全不同的,定金是有特定的法律含義的,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的,不能要回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的,則須雙倍退還定金;
(四)注意收費票據的內容描述,應如實註明是“押金”、“租金”等,而不應是什麼“信息費”、“看房費”、“誠信費”之類的其他雜費,並應妥善保管各種書式資料和收費票據;
(五)要認真研究合同範本的條款,看清雙方權利和義務是否對等,違約責任是否公平明確等,對中介機構的口頭承諾,應要求其書面化並簽字確認。
對於房屋交易中介的審查義務有哪些,上文小編已經作出了分析介紹,各位可以大概瞭解一下。房產中介其實在房屋交易活動中其的是一個居間作用,因為此時他們的身份就是居間人,自然在交易出現什麼問題的時候,作為房產中介也要承擔部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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