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協議有哪些法律問題?
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協議有哪些法律問題?
1、看房確認書的性質認定問題
由於房屋中介市場普遍存在房源交叉、服務費價格可議等現象,購房者在一家中介機構簽署看房確認書、查看房屋後,轉而在其他中介機構完成交易行為的現象較為多見,導致了糾紛的產生。
2、“跳單”行為的認定及規避“跳單”條款的效力問題
所謂“跳單”,是指委託人通過中介機構的居間行為找準房源後,為逃避或減少居間費用,而通過其他中介機構或直接與房屋所有權人完成交易的行為。為防止委託人“跳單”的不誠信行為,中介公司也往往通過各種合同條款來防止和懲罰“跳單”行為。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跳單”行為成立,如何認定禁止“跳單”行為的約定的效力問題,成為此類案件審理的難點。
3、居間報酬請求權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在因房屋新政因素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實際履行的情況下,對於居間報酬問題,中介機構與委託人之間往往產生爭議。
委託人委託中介機構購買或出售房屋,多數是因自身對相關法律、政策以及實際操作的不熟悉,而相信中介機構的專業性,以能夠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這種認識基於中介機構進行的專業審查,主要是對方當事人的身份及所買賣的房屋進行嚴格審查。一般認為,中介機構的審查義務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房屋產權狀況審查。
(2)房屋使用現狀審查包括房屋實際居住人、承租人情況,房屋裝修情況、水、電、物業服務費、供暖費交納情況等。
(3)當事人委託資格審查。在簽訂合同時,房屋產權人或者購買人委託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權限。
(4)購房者資格審查問題。
中介機構上述審查義務的缺失導致居間合同糾紛的產生,而審查義務對居間合同義務的履行、居間報酬的確定是否產生影響,則是司法審判的難點。
5、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對於居間合同的效力影響問題
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具備從事經紀業務的資質,或者中介機構不具備從業資格的人員代表中介機構簽署的居間合同,對居間合同效力是否會產生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
目前市場上的房產中介數目眾多,服務質量也良莠不一,廣大消費者在選擇中介公司時一定要選擇正規合法的中介公司。同時消費者更應該明白,房屋買賣服務中介協議不等於購買合同,而是居間合同,是為買賣房屋雙方提供服務的協議,促成雙方達成買賣房屋的協議,與買賣合同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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