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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房屋的歸屬權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農村房屋的歸屬權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農村房屋的歸屬權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農村房屋的歸屬權問題的規定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包含在冊人口)擁有;房屋的建造者擁有。農村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是十分重要的,在處理相關農村房屋產權的時候,要注意區分不同的情況。按照我國相關的規定來確定農村房屋的歸屬權,在取得房屋產權時能夠順利,避免相關糾紛。

二、確定農村房屋所有權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一)確定房屋所有權首先就要先確定宅基地使用權人。

因為農村房屋的所有權認定是要結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屬來確定,因此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同時也是房屋的建造者。當然,後續農村房屋繼承後的情況則另行認定。從上面可以看出,認定房屋所有權首先就要先確定宅基地使用權人。

1、在冊人口的認定。在冊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請審批時該家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户籍的成員。由於農村宅基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着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分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但在分配方式上,又有其特定規則。宅基地以户的名義取得,屬家庭共有,並主要根據家庭成員數確定使用面積。各集體經濟組織在家庭申請用地時,會對其常住家庭在冊人口進行核定,然後分配特定面積。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使用權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確定在冊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權。

2、人口變動的產生及處理

由於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有所增減,家庭在冊人數並不固定。如果在冊人口變動,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户口遷移導致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在冊人口,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一般不能認定為房屋所有權人。

(2)户口雖未遷移,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從原大家庭分離單獨立户並且另行申請宅基地獲得批准的,因其有了新的宅基地,根據一户一宅的原則,不再對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不能認定為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屋建造者的認定

房屋建造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員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建造房屋;一種是出資建造,即家庭成員出資購買材料、聘請他人建造。這兩種建造方式在實際建造中可能有交叉。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誰出資出力建造誰所有”原則進行認定。

1、直接建造者為房屋建造人。有證據證實確實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參與了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出力者。

2、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建造的出資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能並不直接對建造房屋出資,但因共同生活其將收入交給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認定為出資人。

(三)被認定為非房屋共有人的情況認定

1、建房時未出資的未成年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為在冊人口並未出資出力建造房屋,之後户口遷出。

3、宅基地上房屋非户內家庭成員建造。這種情形,應參照農村房屋流轉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認定房屋產權。

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財產,農村房屋也一樣,農村房產市場也需要規範,不論是自建的房產,還是買賣的房產,都是需要自建人和相關交易雙方進行房屋的登記。確定農村房屋的歸屬權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了。農村房屋所有權應從宅基地的申請取得及房屋建造兩方面綜合分析認定,即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