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著作權

勞動合同中關於職務發明的歸屬權是怎麼規定的?

著作權3.12W

一、勞動合同中關於職務發明的歸屬權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中關於職務發明的歸屬權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規定一般的職務發明的歸屬權是職員自己,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以單位的業務範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範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範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

二、職務發明創造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發明人和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三種情況:

第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第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所謂“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這裏需要説明的是,對於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自己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實現的,也就是説,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應當是完成發明創造所不可缺少的,這種情況同樣屬於職務發明。對於少量的利用或者對發明創造的完成沒有實質幫助的利用,可以不考慮。但是,如果單位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以合同形式約定其為職務發明的,則此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

不同的職務作品的種類的歸屬權的規定是存在着差異的,若職務發明被定義為一般類型的發明,此時該發明者就是歸屬者,並且具有獨立處分該財物的權利,不會受到單位的牽制,若是其想將作品售賣出去,此時單位具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