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1、借名購房一般的商品房,該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
意思自治是我國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任何人有權依據《合同法》有關委託代理方面的規定,委託他人代理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其中當然包括代理買賣房屋。如果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雙方當事人自願簽署的借名買房合同合法有效,應具有法律效力。實際出資人可以以雙方簽訂的合同,要求登記購房人將所購房屋過户到自己名下。
2、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對於該類合同的效力,我國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認識,有的法院認為該類合同為無效合同,理由是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實際出資人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國家政策的行為,屬於《合同法》中關於違反法律規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合同情形,其簽訂合同的標的是買賣某種特定的購房資格,而非房屋本身,應當認定為無效。
而有的則認為,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屬無效,而關於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法律,亦不屬於法規,從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該類合同不應判歸無效,合同雙方如果能夠按照規定補繳税收,合同仍應屬有效。因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導致法院在裁判此類案件時陷入了困境。
二、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2、如果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並拍賣該房產;
3、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係而被其他人繼承;
4、如果銀行最後查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銀行也可以依據貸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要求提前解除貸款合同。
在這些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取得房產。而且,即使登記產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麼將登記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税費。
借名買房者,一定要認清楚所購房屋的性質,如果是拆遷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條件的房產,那麼最好不要購買,以免一旦發生糾紛,落得房財兩空的局面。如果您對借名買房還有其他不瞭解的問題,建議您最好是諮詢下專業的律師,切不可盲目借名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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