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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借名買房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借名買房合同的效力,可以在不同情形下分為有效和無效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借名買房合同有效。

借名買房合同所購賣的房屋為一般商品房的,該借名買房合同一般認定為有效。因為,意思自治一項基本原則,任何人有權依據有關委託代理方面的規定,委託他人代理一定民事法律行為,其中自然包括委託代理買賣房屋。如果借名買房合同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政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雙方當事人自願簽署的借名買房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儘管產權登記在名義買房人名下,但借名買房人仍然可以憑着付款證明、借名買房合同等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買房人的證據,要求名義買房人依照借名買房合同的約定交付房屋並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對此,“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這説明借名買房合同在不違反法律或政策性規定的情況下,一般認定為有效。

第二種情況,借名買房合同無效。

借名買房合同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該借名買房合同一般被認定為無效。

理由是:借名買房合同雖是無名合同,亦受合同法調整。但當事人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國家政策的行為時,屬於關於違反法律規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合同情形,其簽訂合同的標的是買賣某種特定的購房資格,而非房屋本身,應當認定為無效。對此“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院的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並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

對於借名買房人來説,借名買房將所購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是不言而喻的。注意以下幾點:

1、要清楚所購房屋的性質。如果所要購房屋是拆遷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條件的房產,不要購買,以免發生糾紛,造成房錢兩空。

2、要簽訂“借名買房合同”,言明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房屋所有權歸誰所有。借名買房人一般是實際出資人,但出資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是二個不同的概念,借名買房一定要明確房屋所有權歸出資人所有,防止因約定不明,日後生糾紛。

3、借名人控制買房手續材料、留存足夠的證據。比如出資原始憑證、購房發票等。一旦名義買房人對借名買房合同反悔,主張房屋歸其所有,借名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實際產權人為借名買房人,即便起訴至法院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借名買房合同認定為有效還有無效的兩種效力,需要注意的情況包括要清楚所購房屋的性質,言明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房屋所有權歸誰所有,借名人控制買房手續材料、留存足夠的證據,所購賣的房屋為一般商品房的,該借名買房合同一般認定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