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的合同效力如何?
隨着各地對房地產限購政策的出台,不少人為了能夠購買更多的房子,不惜採用借名買房的方式。在借名買房中合同的有效性對實際出資人是否能夠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護自身的利益至關重要。下文中本站網站的資深房產糾紛律師為大家詳解借名買房的合同效力如何。
借名買房的雙方當事人在幕後簽訂的買賣合同,需要具體分析其效力:
1、借名購房一般的商品房,該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
意思自治是我國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任何人有權依據《合同法》有關委託代理方面的規定,委託他人代理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其中當然包括代理買賣房屋。如果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雙方當事人自願簽署的借名買房合同合法有效,應具有法律效力。實際出資人可以以雙方簽訂的合同,要求登記購房人將所購房屋過户到自己名下。
2、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對於該類合同的效力,我國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認識,有的法院認為該類合同為無效合同,理由是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實際出資人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國家政策的行為,屬於《合同法》中關於違反法律規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合同情形,其簽訂合同的標的是買賣某種特定的購房資格,而非房屋本身,應當認定為無效。
而有的法院則認為,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屬無效,而關於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法律,亦不屬於法規,從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該類合同不應判歸無效,合同雙方如果能夠按照規定補繳税收,合同仍應屬有效。因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導致法院在裁判此類案件時陷入了困境。
根據上文的介紹,大家已經都清楚借名買房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如果是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將要面臨的法律後果更加難於預測。本站網站的專業房產糾紛律師在此提醒大家,最好諮詢過律師之後,再簽訂借名買房的合同。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斷標準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
借款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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