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開發商違約而決定不買房可以退定金嗎?
一、因為開發商違約而決定不買房可以退定金嗎?
1、因為開發商違約而決定不買房不一定可以退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出現以下情形,可以要求退還定金:
(1)補充協議難達一致,可要求退還定金。在交付定金簽訂認購合同時,可能會需要簽訂補充協議。如果購房者對協議內容存疑,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並因此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2)如果因賣方未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或者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而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無效的,應按無效合同處理,賣方應將定金返還。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者其它損失。
(3)如果買方在正式簽約時將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户型、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4)若賣方在認購書中表明,有權在正式合同中對認購書中所列,的價格、面積等有修正之權利或聲明以正式為準的,應視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未確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賣方應將定金及利息返還買方。
二、支付定金時簽署的商品房認購書有效嗎?
支付定金時簽署的商品房認購書不一定有效,一份商品房認購書發生法律效力所必須同時具備的幾個條件:
1、所購的房地產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即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如果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採用內部認購等方式與購房者簽訂該商品房的認購書,該樓宇認購書會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有關商品房預售條件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認購書要具備合同生效的主要條款,至少要包括如下條款:
認購房屋的位置、面積、單價、總價及簽訂正式合同的時間等,否則認購書無法實際履行,沒有產生效力的事實基礎。
3、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不少公民購買的房屋屬於預售房,在購買此類房屋的時候,開發商為了避免購房者中途決定放棄繼續購房,故此一般會要求其支付定金。由於此類定金在支付之後,並不一定可以被退還,故此購房者最好在考慮各種因素之後,再行決定是否支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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