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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訴法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刑訴法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法律援助有哪些特徵?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採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

三、哪些案件不在法律援助的範圍?

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

5、案情及法律程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

6、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

7、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

8、其他經主管機關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的範圍很廣,涵蓋民事及刑事案件。根據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沒有代理人,或者未成年人、盲聾啞人犯罪沒有代理人的,檢察院及法院應該指派相關機構提供法律援助。這項制度體現的是法律的公平及對人權的尊重。這樣,即使是沒有聘請律師,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享受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