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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陷阱,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陷阱有哪些

試用期間陷阱:無效合同

根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只有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時,雙方才可以確定試用期,也就是説沒有正式合同便沒有試用期,更不存在單獨的所謂“試用合同”。目前不少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訂立所謂的“試用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因為有關法律根本不承認“試用合同”。造成這種無效合同的責任主要在用人單位,而被損失者則往往是被聘用者。

情況一:用人單位與你簽訂了為期1年的“試用合同”,你幹了9個月時,單位以“試用期”為名炒你的“魷魚”,並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維權提示:你可以提出這個合同是無效合同,一年的試用期應當視為正式合同期。據此,你不但可以要求單位按規定才能解除你的合同,即使合同被解除,你也有權要求對方賠償你的損失,並要求按規定單位因提前解除合同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當然你也有理由要求單位為你支付所謂“試用期”內的“四金”。

情況二:《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規定,勞動(聘用)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還規定,合同期不滿6個月的不設試用期,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為3個月,滿3年及3年以上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你的聘用期為2年,而合同規定你的試用期為6個月,那麼這個試用期的條款便屬無效條款。

維權提示:如果當你幹了3個月後,對方以試用期解除合同而不作賠償時,你可以追究對方造成無效條款的責任,還可以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