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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六大陷阱需謹慎

法律2.22W
試用期六大陷阱需謹慎
試用期內應注意哪些陷阱
試用期無所謂陷阱,而是要多注意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1、入職當月應當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依法交納社保:依法的標準時及時、足額《社保法》規定: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3、試用期內被辭退:必須被證明不合格才可以《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4、試用期長短:按合同期限來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5、其它項目: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崗位職責、薪資必須明確,不能口頭約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